國家有關展覽的政策法規(guī)
近年來,在我國境內舉辦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包括國際展覽會、對外經濟貿易洽談會、出口商品交易會和境外民用經濟技術來華展覽會等)迅速發(fā)展,這對實現(xiàn)信息資源共享,降低交易成本,加強對外交流和合作,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促進對外貿易發(fā)展起到了積極作用,雖然會展業(yè)宏觀管理在2003年被明確劃歸為商務部的職能,但以多頭審批為特征的宏觀管理體制仍然存在。
國家有關展覽的政策法規(guī)
1、有關商品和技術交流活動的管理規(guī)定
為了規(guī)范各類商品和技術交流活動,提高舉辦展銷活動的水平,原國內貿易部于1996年1月制定各類商品和技術交流活動的管理辦法。該辦法所指的各類商品和技術交流活動,是指原國內貿易部及其直屬企事業(yè)單位舉辦的各類商品、飲食服務和科學技術展銷會、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洽談會、購物節(jié)等活動(以下簡稱展銷交流活動),不包括指令性計劃商品的分配、銜接和訂貨會。該辦法還規(guī)定了以原國內貿易部各直屬企事業(yè)單位名義舉辦的或與其他單位聯(lián)合舉辦的國際性來華展銷交流活動,按此辦法進行管理。
2、商品展銷會的管理
為加強對商品展銷會的監(jiān)督管理,保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并于1998起實施。該辦法所指的商品展銷會,是指由一個或者若干個單位舉辦,具有相應資格的若干經營者參加,在固定場所和一定期限內,用展銷的形式,以現(xiàn)貨或者訂貨的方式銷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動。
該辦法要求展銷會組展者應具備下列條件:擁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擁有與展銷規(guī)模相適應的資金、場地和設施;有相應的管理機構、人員、措施和制度。還規(guī)定參展者須具有合法的經營資格,其經營活動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要求。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fā)《商品展銷會登記證》后,組展者方可發(fā)布廣告,進行招商?!渡唐氛逛N會登記證》應載明商品展銷會名稱、舉辦單位名稱、商品展銷會負責人、參展商品類別、商品展銷會地點及起止日期等內容。舉辦單位負責商品展銷會的內部組織管理工作,對參展經營者的參展資格,按規(guī)定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情況報告該商品展銷會的登記機關備案。舉辦單位應與參展者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商品展銷會進行監(jiān)督管理。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委托舉辦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商品展銷會進行監(jiān)督管理。參展商的經營行為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向參展商或者組展者要求賠償。組展者為兩個以上的,消費者可以向具體承擔商品展銷會組織活動的承辦單位要求賠償,其他舉辦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3、展銷會組織實施的程序
(1)申辦單位應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舉辦展銷交流活動的計劃,說明辦展理由、條件、名稱、內容、規(guī)模、時間、地點等,屬專業(yè)性的展銷交流活動報專業(yè)主管司局,由專業(yè)主管司局初審,匯總后于12月底前交綜合計劃司,屬綜合性的展銷交流活動,直接報綜合計劃司審批。申辦單位接到審批通知后方可進行備展工作,并于辦展前三個月將整個展銷交流活動的具體實施方案連同《各類商品技術展銷交流活動審批表》報有關司局審核后,送綜合計劃司統(tǒng)一辦理批復文件。
主辦單位憑批復文件,辦理工商、稅務等有關手續(xù)。對于確因需要臨時舉辦的各類展銷交流活動,申辦單位須在實施前6個月正式提出申請報告和實施方案。申報實施方案包括以下內容: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展銷交流活動宗旨、名稱、地點、規(guī)模、時間、內容、效益分析、是否評比或舉行研討學術會、經費預算、經費來源、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聯(lián)系人和電話等,還須說明承辦單位的基本概況、辦展能力、服務功能等有關情況。
赴國(境)外舉辦各類商品、技術展銷交流活動,由申辦單位提出方案報綜合計劃司,經部領導批準后,按原外經貿部《關于出國(境)舉辦招商和辦展等經貿活動的管理辦法》辦理。
已經原國內貿易部批準每年定期舉辦的“上交會”、“天交會”和“全國暢銷商品展銷月”活動的實施方案,由專業(yè)司局審核并報部領導批準后,送綜合計劃司備案。展銷交流活動的主辦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主要職責是根據(jù)國內商品市場發(fā)展的需要,結合本行業(yè)、本單位業(yè)務實際,制定并負責向商務部申報展銷交流活動計劃,審核承辦單位活動方案,監(jiān)督檢查活動效果。
?。?)組織實施階段。各類商品和技術展銷交流活動,由綜合計劃司負責統(tǒng)一協(xié)調,并會同專業(yè)司局具體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指導。有關招展或招商工作,以組委會名義辦理,其他類型的展銷交流活動,應以主辦單位或組委會名義進行招展、招商、廣告宣傳等工作。
展銷交流活動結束后,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要在一個月內將展銷活動的工作總結以書面形式報綜合計劃司及有關專業(yè)司局,全國行業(yè)性科技展銷交流活動的總結報告同時報送國家科委備案。










